中新網沈陽11月28日電 (記者 秦逸)針對交通行業糾紛,遼寧高院積極探索建立訴訟調解與交通行業調解對接解決糾紛機制。28日,該院與省交通廳聯合出台《關於開展交通行業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妥善處理各類交通行業糾紛。
  為保障訴訟、調解工作無縫銜接,《意見》確定了各中級法院和各市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溝通方式。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各自確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召開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建立信息通報交流制度,對經各市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調解組織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各市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調解工作的有關情況,對經審查不予確認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不予確認的原因、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有關調解建議通報各市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
  《意見》還確立了訴前、訴中調解和執行和解對接制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涉及交通行業的糾紛,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委派各市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設立的調解機構進行訴前調解,當事人不同意委派調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15日內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立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後或執行中與各市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調解組織協商,將有關的交通行業糾紛,委托各市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內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覆審理或執行,法院可以在審理或執行中邀請各市、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工作人員協助調解。
  關於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調解效力問題,《意見》明確,經各市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或申請公正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經司法確認的決定或者公證文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原標題:遼寧探索建立交通行業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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