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清華
  9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關於《石家莊市市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條例(修訂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案)》)的說明。其中規定,一級保護區內新建與保護水源無關項目,最高可罰50萬元。
  地下水源保護區範圍重新調整
  《條例(修訂案)》對滹沱河、沙河和磁河地下水源保護區範圍重新進行了調整和劃分,明確了調整後的具體範圍。同時,要求在地下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相應的界標和警示標誌。《條例(修訂案)》第十三條對滹沱河地下水源保護區範圍進行了規定,其中,一級保護區範圍:自西里寨村西—平安屯村西—平安屯村東南—小孫村西—塔元莊村西—肖家營村北—南高基村東—北高基村東—紙房頭村東北—北落凌村西北—西里寨村西(不包括村莊)的環形鏈接區域。二級保護區範圍:滹沱河一級保護區外,自黃壁莊水庫主壩北段—南傾井莊村東南—南合村—南崗—胡莊村西—同下村西北—南白店村西—西里寨村東—安谷村東南—塔元莊村北—西關村西—柳林鋪村北—肖家營村北—南高基村東南—南高基村東北—杜童村西南—李村村東北—馬山村西北—黃壁莊水庫副壩南段(不包括村莊)的環形鏈接區域。《條例(修訂案)》第十四條對沙河地下水源保護區範圍進行了規定,其中,一級保護區範圍:自三里鋪—累頭屯—東張村—路家莊—小宅—彭家莊—承安鎮的環形鏈接區域。二級保護區範圍:以一級保護區外邊線為基線,自良莊北部—小郭莊—崗懷裡—杜固鎮—南崗—邯邰鎮南部—大流—黃家莊—中同—沙河河道—赤支西部的環形鏈接區域。《條例(修訂案)》第十五條對磁河地下水源保護區範圍進行了規定,其中一級保護區範圍:自貫上—小石家莊—西平樂—東杜村—新安鎮北部—李家莊—丁旺村—南樓—刁橋莊—貫上的環形鏈接區域。二級保護區範圍:以一級保護區外邊線為基線,自協神南部—西楊莊—東柴里—東平樂西部—新安鎮北部—巧女—後塔底—里雙店西部—西宿村西部的環形鏈接區域。
  建立健全地下水源保護區域生態補償制度
  為更好地解決經濟發展與水源保護之間的矛盾,促進石市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條例(修訂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建立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規定,在第十六條規定了對石家莊市地下水源保護區施行生態補償制度,並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條例(修訂案)》第十六條,具體表述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域生態補償制度,促進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與保護水源無關項目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條例(修訂案)》進一步強化了地下水源保護區管制措施。
  《條例(修訂案)》第十七條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範圍內村莊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養殖污染等進行綜合整治,防止地下水源污染。
  “市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條例(修訂案)》第十八條規定。
  同時,《條例(修訂案)》第十九條規定,“市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情節較輕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修訂案)》第二十條規定,市區內飲用水開采井和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使用國家或地方規定的高毒或高殘留農藥;(二)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三)排放、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渣等廢棄物;(四)利用滲坑、滲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五)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渠道輸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六)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或所在地縣級農業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罰款: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情節較輕的,處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准,運輸危化品車輛不得進入水源保護區
  未經市或者縣(市)、區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市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公安機關應當在地下水源保護區設置限行標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水污染事故發生。《條例(修訂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市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規劃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相關的項目,以及在市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規劃建設不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建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範圍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污染源,應當責令排污單位停止污染物排放,並清理已經排放的污染物;排污單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報請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關閉或者拆除。對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物,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清理。”《條例(修訂案)》第二十三條規定。
  (原標題:一級保護區內新建與保護水源無關項目,最高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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